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许可逮捕“下跪”副市长
2004年7月27日    时间:2004年7月27日 浏览数: 打印

  新华社济南7月26日电(记者丁锡国)26日下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许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山东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的报告》,认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受贿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许可逮捕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

  出席全体会议的6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逮捕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的决定。

  李信,1954年2月生,山东济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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