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法治周刊去年10月曾经报道过的《距公安局仅几百米凶犯抱住我女儿引爆了炸药》一案,近日已由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按此判决,去年7月9日上午在参加高考途中被身缠炸药的歹徒抱住炸死的女考生李艳珍的父母,将获得国家赔偿55867.51元。
该案原告李艳珍的父母在起诉中称:去年7月9日上午7时50分左右,李艳珍的母亲唐春莲在送女儿去参加最后一天高考的途中,李艳珍被一夜守在路口的原男友郑义年抱住炸死,唐春莲被炸成重伤。此前,得到歹徒要炸死李艳珍消息的酒店老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由于接报案的公安分局值班民警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对郑采取控制措施,致使惨剧发生。原告方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请求法院:1、确定被告铜鼓县公安局不尽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2、由被告赔偿原告女儿李艳珍死亡赔偿金187420元;3、由被告赔偿唐春莲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9942.35元;4、由被告补偿伤害者精神赔偿费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7月8日晚,城镇分局干警黄勤在值班时接到良友大酒店业主李纪良的报警电话,得知郑义年要用炸药炸死来县城参加考试住在良友大酒店的女孩李艳珍,之后虽向另一值班员县城镇分局副局长洪俊湖作了汇报,但其二人对此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履行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的职责。因黄勤、洪俊湖的行为均系代表被告铜鼓县公安局履行职务,故原告诉被告铜鼓县公安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存在,应予确认。被告辩称其履行了法定职责,只有黄勤陈述去找了郑义年,无其他证据能印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造成原告女儿李艳珍死亡和原告唐春莲轻伤的结果,直接原因是郑义年的犯罪行为,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该结果的产生也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一、原告李达伦、唐春莲诉被告铜鼓县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存在,予以确认。二、由被告赔偿李艳珍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50000元给两原告。其他费用5867.51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精神赔偿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原告李艳珍的父母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