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民告官"异地审
2008年2月4日    时间:2008年2月4日 浏览数: 打印

  人民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刘晓鹏)继出台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当干预,要求各级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上,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为标准。

  按照此前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绝大多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行政案件等,明确由中级法院管辖。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司法情形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作出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的决定。

  此次下发的通知还明确,指定管辖要兼顾方便诉讼与案件平衡。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尽可能采取就近原则。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困难和负担,必要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应注意通过指定管辖,适当均衡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防“民告官”异地管辖走偏 最高法下通知应对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针对2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日前对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要求正确适用这个规定,防止执行中走偏。

  

〖信息来源:politics.peop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