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
人民网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盛若蔚)近日,人事部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个《办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共14条,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因承担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办法》还明确了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
《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作了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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