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湖中学初2008级4班法庭旁听纪实
棠中初2008级4班团支部  文/巫迎晓 康雅劲   时间:2007年4月13日 浏览数: 打印

  “你还是一个大学生,,难道还不能好好做事,有所作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6条规定……”

  审判长亲切的说教声以及庄严的宣判声在法庭内久久不能消失。

  这是2007年4月9日下午在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名在校大学生因暴力抢劫而引起的刑事案件。棠湖中学初2008级4班全体同学受邀观摩了庭审过程。

  踏进审判庭内,正前方审判长坐席上的天平格外耀眼,朱红色的案台透着一股庄严的气息。下午两点正,书记员踏进法庭,随即宣布了旁听秩序。随着一声响亮的“全体起立”,审判长抱着一叠文件,面色严肃地踏进了法庭。

  随后被告人被带进了法庭,只见他戴着手铐,头深深地埋下。听审判长的叙述,被告人名叫张山,男,为四川农业大学华夏分院大二在校学生。被告人于2007年1月12日晚9:30分左右,在东升镇实施暴力抢劫,被群众当场挡获并扭送到派出所。

  法庭随即展开了法庭调查,在公诉人列举的证据中,我们得知他在当天下午向打工的公司索要工资而未能得到后,无钱回学校,便一时冲动抢劫了被害人。公诉人那严肃的表情让在场的所有人体会到了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而不容侵犯的。

  最终经过法庭辩论,审判长根据《刑法》146条,宣判张山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法官庄严的宣判下,在场的每个学生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学生法庭旁听
学生法庭旁听

学生法庭旁听.
学生法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