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湖南嘉禾县高考舞弊案,已作出的两项处罚之一是“取消嘉禾县各类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资格”。面对此种处罚,我们要问,这是在处罚谁?是处罚今年的舞弊者吗?答案应该说“不是”,真正受处罚的却是来年应考的考生。
本来,对舞弊者处罚,一是要惩治那些“敢在太岁头上动土”者,二是要罚一儆百,以绝效尤。而对于“撤消考点”之罚,我们有必要对其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等问题剖析一番了。
问题之一是,来年考生无辜受累,罚之不公。所以这样说,其一,被处罚的不是今年的舞弊者。即使考点不撤,今年参与舞弊的监考和管理人员,明年也不会再就地“上岗”了,即,此考点存在与否,均与他们无关了,因此,这种处罚与这些“坏人”毫无关系。其二,来年的考生,今年成“疑犯”。作出此种决定,其理由显然是,为了防止明年再发生舞弊,所以不叫他们在原地考了。但这个逻辑倒过来看就是:明年还在原地考,他们都有舞弊的可能。因此,来年的考生,今年就都成了舞弊的嫌疑人。
其实,如果没有那些丧心病狂的“监考官”们徇私舞弊,仅凭一些想“投机取巧”的考生,他们想舞弊能“舞”得起来吗?何况,考前就有舞弊准备的只是少数考生。
其三,来年的考生倒霉了。他们失去了原本属于他们的平静的考试环境,不得不“背井离乡”去赶考,他们每个人头上都戴着一项无形的“从舞弊的重灾区来的考生”的帽子,在新考点的监考人员和考生的格外“关照和警惕”之下考试,显然其人格将遭到几分歧视。他们在这种虽然不是巨大、但也不是很小的精神压力下考试,能正常发挥吗?还有,吃、住、行,安全、卫生、休息等亦非小事……
来年考生所受的这份儿“活罪”,并非是他们因自己的过错“自讨”的,显然,撤消考点这种做法,是让来年的考生无辜当了今年舞弊者的“替罪羊”。公与不公,岂不了然?
问题之二是,这种处罚是否科学。高考舞弊乃人之所为,非某地点自然或必然产生的,与地点何干?按此决策的逻辑,如果不撤此考点,不论怎样严格管理,舞弊仍将年年发生,这岂不是“风水术”?
按此决策的逻辑,如果甲地某机关的一些人有徇私舞弊行为,就应该把该机关撤消,由乙地的同类机关代管,这岂不是笑谈!若此,嘉禾县的教育管理机关是否也该挪一挪地方呢?
问题之三是,这种处罚是否合法。按照实体法的一般原则,处罚只能对违法者本人实施,不得累及他人。而撤消考点,并未使舞弊者就此受罚,反倒使无辜者受累,显然处罚对象错了,这(在实体法上)当然不合法,此其一。
其二,按照程序法的一般原则,被处罚者不服时,均有权申辩、申请复议、直至提起司法诉讼。而撤消考点,由于形式上的被处罚对象不是来年的考生,因此他们虽实际受罚,但无“诉权”,无处申冤,这在程序法上当然也是违法的。
问题之四是,考点的设立,是国家依“合理布局”的原则而定,这与选择体育赛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因“人”违法而撤“地”,无端破坏了考点布局的合理性。
提出上述问题,无非是希望教育管理部门重新审视“撤消考点”这种做法,还考生一个公平。(作者系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万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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