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土地引发纠纷 海口:市政府大度聘“原告”
2005年5月26日    时间:2005年5月26日 浏览数: 打印

  一块土地引发纠纷

  庄文忠是1985年开始在海南投资搞实业的,他的南庄酒店在海南的餐饮业中一直享有声誉。然而10年前,因为一块土地,他对海口市政府心怀芥蒂。

  1995年8月,庄文忠看中了海口市假日海滩一块60亩的土地,有意租下来经营餐饮。几经洽谈,管理这块地的海口海滩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经海口市政府授权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庄文忠签了“假日海滩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约定,海滩公司出地,庄文忠投资1000万元作为土地款。

  然而直到2001年,这块地的经营使用权仍迟迟没有交付。经了解,庄文忠发现,这块地被转批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不仅土地没拿到,土地投资款也化为泡影。同年,庄文忠以违法转批土地、不履行土地经营权交付义务等为由,将海口市政府、海滩公司等告上法庭。

  “民告官”两审难裁

  2002年1月1日,一审法院受理此案。省会城市的一级政府,成为“民告官”中的被告,这在海南建省以来尚属首例。

  2002年1月25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同年6月,庄文忠拿到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南庄公司与海滩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南庄公司与市政府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南庄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市政府授权签订的为由,主张这起纠纷属于行政争议,理由不能成立。

  庄文忠的起诉,因此被一审驳回。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海滩公司是根据海口市政府的一项批复中关于“同意滨海大道西延线海滩由海口中大置业总公司下属的海滩管理公司代市政府负责进行管理”的授权,与南庄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的,属于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虽然,海滩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但海口市政府并没有举出该公司的行为超出政府授权范围的证据。所以,海口市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南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认定,一审驳回南庄公司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审由此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一纸聘书重建信任

  2003年2月,一审法院对庄文忠的起诉重新立案。公开审理此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南庄公司与海口市政府、海滩公司进行了充分协商。同年7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双方协议,法院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海口市政府将以拍卖土地的方式,以拍卖款赔偿南庄公司的1000万元土地款;南庄公司则放弃8年的利息损失。

  经分次偿还,不久前,海口市政府全部付清了1000万元赔偿款。庄文忠觉得,这虽然给这场长达近10年“民告官”官司画上了句号,却没有彻底打消他日后投资与发展的顾虑。

  然而近日,一份来自海口市委、市政府的通知,大大出乎他的意料:海口市将聘任他为“投资环境监督员”。在海口“投资环境年”动员大会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为璐,将这份聘书郑重地交到了庄文忠的手里。

  庄文忠颇受震动:“如果说,那场官司为我讨回了公道;那么这纸聘书,则让我找回了对市政府的信任、对重新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