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政策有突破
内容涉及回国任职、工资津贴、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探亲等   时间:2000年7月29日 浏览数: 打印

   “十五”期间争取每年吸引万名留学人员回国工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记者叶紫报道:中国在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政策上有新的规定,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保险、探亲、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较过去都有较大突破。“十五”计划期间(2001—2005年),争取每年吸引万名左右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这是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在今天举行的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会议上透露的。

  近20年来,出国留学人员约有32万人,已有11万多人学成归来,成为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在党和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鼓舞下,近几年来学成归国的留学人员每年平均以13%以上的速度递增。上海、北京、山东、江苏等省市建立了30多个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人员创办企业1000多家,为提高我国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计算机、现代通讯、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水平作出了贡献。近10年来,仅人事部就资助了4000多名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项目,资助1000多人次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金额达1亿多元。全国主要省市和中心城市先后成立了20多个留学人员工作站,吸引掌握世界先进技术和知识、熟悉国际政治经济事务和国际规则、懂得市场经济运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据介绍,最近,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印发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以能创造经济效益和单位有承受能力的原则,自主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留学人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遴选,将根据岗位急需,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

  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条件者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留学回国人员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可以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在聘用或任职期间,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将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随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在国内就业,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宋德福表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或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对于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同样享有相关优惠政策,以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及各部委、省区市人事厅局负责人参加了今天的会议。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0年07月29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