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过去这些生活在中国大陆的人们只能在外国影片中听到的话,如今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也能体验到了。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最近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按照这个规则,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的杨小冬说,这实际上是沉默权已开始进入中国司法界,“中国引入沉默权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十分有利,它是法律文明发展所必然”。
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甚至在目前的中国许多地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做为一项审讯政策一直在司法界中被广泛使用。然而这个做法过分依赖口供,在某种程度上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1998年,中国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这就是沉默权中不自证其罪的原则。
据介绍,除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外,目前,辽宁省的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司法、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都相继引入了沉默权。
“过去,被告人自证其罪行为有时使律师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大连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法瑞说,“有时本来被告人无罪,但判决前心中无底,为争取从宽处理,却违心承认自己有罪,律师还在法庭上为其做无罪辩护,这种情况让我们难堪”。
两年前,大连市民陈某曾被无端牵涉进一起偷盗案中,他迫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强大心理压力,违心地交待了“罪行”。终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听到大陆也开始实施了沉默权后,他在当地的报纸上发表文章说:“ 如果那时有沉默权,像我这样的人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辽宁省检察院的杨小冬说,允许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实际上是从原来的有罪假定过渡到无罪假定,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只有独立的法庭才有权经过一定的程序,判断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而中国刑事诉讼过去一向是先认定其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这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当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杰法官认为,沉默权在中国还是刚刚开始实行,还有一个完善和推广的过程,它对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侦察能力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等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因此,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的栾春娟说,“ 目前中国大陆法律正与国际公约相衔接,包括沉默权的引入等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将继续为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所关注”。
新闻背景:何为“沉默权”
在电影中、现实中,人们经常会见到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审讯室中写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这一度成为一些执法人员长期依赖的破案“法宝”。这种做法也越来越显示出其弊端:司法人员对口供过分依赖,而对证据的运用能力较差。这使侦查机关在办案时过分注重口供的取得,而不择手段地取得口供被不少办案人员视作破案的关键。在此制度下,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也就在所难免。
今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按照这个规则,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
司法界人士说,“零口供”这一概念的通俗解释是:当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供诉、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将视其有罪供诉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在这里彻底推翻了“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中国坚持了千年的审案原则。
而“零口供”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沉默权”的提出,自建国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已根深蒂固,沉默就意味着抗拒,是决不允许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有罪假定,即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而“零口供”以及沉默权的提出,则是无罪假定,即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再用证据推翻无罪的假设,这等于将中国刑事诉讼的司法观念彻底转变。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也正好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