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刺女学生寻乐被判四年
  时间:2000年7月30日 浏览数: 打印

  据《广州日报》报道,曾一度引起广州市社会恐慌的针刺小学生事件(本报曾做详尽报道),28日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画上句号。越秀区法院在28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审理后认为,事件始作俑者、被告人何盛恩针刺女中小学生的行为,证据确凿、充分,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被告对判决不服,表示将上诉。

  据法院透露,被告何盛恩在1998年7月曾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又因用圆规尖针致三名女小学生轻伤,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经鉴定,何盛恩患有人格障碍,作案时有辨认的控制能力,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但其自控能力稍差,法院据此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