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
2000年8月13日   时间:2000年8月13日 浏览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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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到钱后该怎么办?如果捡到者不交还失主该怎么办?他有没有权利向失主索要报酬?失主悬赏寻物能不能反悔?浙江宁波“8888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昨天接受采访时说,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即财产归属问题,物权法就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梁慧星等法学家对拾得物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必须告知

  首先,拾得遗失物,应立即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拾到的财物返还;如果遗失物的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不明,拾得人应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十日内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报告保存机关,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是各国的通例。

  梁强调,即使是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得以实施,公民拾到财物也必须尽快寻找失主,或报告有关部门。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将东西藏起来,不找失主、不报告,就是违法。

  拾得者应享有报酬

  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20%的酬金。但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梁慧星说,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不过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权之间,拾得人只能选其一。梁说,所谓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

  同时,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梁慧星等学者还提出,遗失物如果在公告招领后,过了一定期间而无人领取,应归拾得者所有。

  《物权法》草案已提交立法机关

  梁慧星说,对于悬赏找寻遗失物,我国法院早有判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995年民事案例中,就有因悬赏寻物而引起诉讼的案例。朱某在电影院遗失装有重要文件的皮包,遍寻不着,就悬赏15000元。后来,拾得此包的李某将包交还给朱某。但朱某认为悬赏是他失包后的无奈之举,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拒付悬赏酬金。李某便将朱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胜诉,朱某应付李某酬金8000元。

  梁说,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已拿出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

  宁波“8888事件”

  今年3月6号,一名叫埃立克的俄罗斯商乘出租车到宁波市汽车南站,下车时忘了拿放在车子前排副驾驶座上装有电脑、数码相机、机票和他耗时8年编写的电脑程序的皮包。由于车号没记住,发票也没有要,埃立克便在宁波市经济电台连播了三天寻物启事,但一直没有回音。埃立克于是把启事中的“当面酬谢”改成了“当面酬谢金额8888元”,又继续播,当天就与司机联系上了。司机把提包送到了埃立克所在的宾馆,埃立克给了他880美元和1600元人民币。

  事后,埃立克在宁波的代理人又到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稽征处举报,认为驾驶员当时没有出具发票,造成他们寻物的难度,被迫去悬赏。接到举报后公管处讨论决定将酬金收回来还给俄罗斯客商。桂利军将公管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宁波市公管处归还酬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桂利军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