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6岁的李宁因意外事故受伤被送进医院治疗,不料却染上了艾滋病。他的父母经过4年的奔波,今年8月终于胜诉有果。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新野县卫生局同意补偿李宁38万元,且将原新野县血站价值11.3万元的设备财产由卫生局交李的父母自行处理。
1996年2月17日,河南省新野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李遂军6岁的儿子李宁不慎从五层楼顶失足摔伤,连夜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期间,李宁被输入原新野县血站的供血400毫升。同年3月28日,李宁因发烧再次到新野县人民医院就诊。3月29日、30日先后输入原新野县血站供血两次,共计200毫升。3月31日李宁被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传染科。4月2日,该院在给李宁做血液检验时,发现李宁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呈阳性。为查找李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传染之源,4月3日和4日,南阳市中心医院两次对李遂军、温海风夫妇两次进行了艾滋病抗体检测,确认两人均无艾滋病毒。9月,经国家指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复查确认,6岁的李宁感染了艾滋病毒。
1998年10月17日,李遂军夫妇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卫生局赔偿儿子今后的治疗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精神损失费50万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宁感染艾滋病病毒系输入由原新野县血站提供的含艾滋病毒的血液所致。由于原新野县血站于1996年3月已被依法撤销,只能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新野县卫生局作为原新野血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及财产主管部门,应负责原血站债权债务的善后处理。南阳市中院最后判决新野县卫生局一次性赔偿李宁11.3万元,这笔补偿金系原新野县血站的设备财产评估价值。一审判决后,李宁父母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李宁共获赔款49.3万元。(张志群 王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