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起草的物权法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拾金不昧可获酬金
捡到钱后该怎么办?如果捡到者不交还失主该怎么办?他有没有权利向失主索要报酬?失主悬赏寻物能不能反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近日接受采访时说,这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即财产归属问题,而物权法就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梁慧星等法学家对拾得遗失物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首先,拾得遗失物,应立即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拾到的财物返还;如果遗失物的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不明,拾得人应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十日内将拾得遗失物的情况报告保存机关,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是各国的通例。
梁慧星强调,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规定,公民拾到财物必须尽快寻找失主,或报告有关部门。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将东西藏起来,不找失主、不报告,就是违法。
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人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但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梁慧星说,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
在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梁慧星等学者还提出,遗失物如果在公告招领后,过了一定期间而无人领取,应归拾得人所有。
梁慧星说,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已拿出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