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不退赃 处理不从宽
泌阳县烟草局会计马中华被判刑十五年程新青 高拥政 2000年8月21日   时间:2000年8月21日 浏览数: 打印

  由河南省泌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烟草局会计马中华贪污公款44.9万元一案(本报去年10月23日曾作报道,日前经泌阳县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马中华在携款潜逃中虽有投案情节,但拒不退赃,也不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因此不以自首论,一审判处马中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所贪污的公款44.9万元全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现年47岁的女会计马中华在担任泌阳县烟草局卷烟批发部主管期间,于1999年3月7日至3月15日私刻泌阳县农业银行营业部印章和他人私章,伪造假交款单14份,将销售款44.9万元贪污并携款潜逃。

  马中华潜逃以后,整日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再加上全国各地都在缉拿“三逃”,自知难逃法网,见到一些报刊、电视上不少刑事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得到了宽大处理,马中华就萌生了投案不自首的念头。她将赃款40多万元存入外地银行后,便于1999年9月18日到泌阳县检察院投案“自首”,要求从轻处理。然而在检察官追问赃款去向时,马中华不但不主动退赃,还百般抵赖,拒不供认赃款的去向,经检察官再三做思想工作,马中华仍拒不退赃。前不久,检察人员经内查外调,侦破此案,并果断地对其提起公诉。

  泌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中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中华虽有投案情节,但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主动退回赃款,因此不以犯罪自首论,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规档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据该条的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自首的前提条件;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最本质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