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捐献遗体将立法
2000年9月7日   时间:2000年9月7日 浏览数: 打印

  今后捐献遗体将根据“自愿、无偿和应用于医学科学”的三个原则,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使捐献人造福他人和社会的意愿得以更好地实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铁迪等昨天就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法规起草情况汇报。

  沙麟、刘伦贤、胡正昌、漆世贵副主任及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了立法调研。

  据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汇报,本市于1982年开始遗体捐献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有9388名捐献人办理了遗体捐献登记,其中执行捐献的1822名;有3100多名捐献人办理了角膜眼球捐献手续,其中11名捐献者的角膜和眼球使12名患者重见光明。

  草案规定的“自愿”原则共包括四种含义:一是捐献人生前明确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的;二是生前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也未明确表示反对捐献的自然人死亡后,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则不予办理遗体捐献手续;三是公民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自由地变更或撤销登记;四是捐献人可以自由地确定捐献遗体的全部或部分,可以自由地指定捐献遗体的接收单位等。此外,“无偿”原则包括无偿捐献和无偿利用两方面。“应用于医学科学”原则,是指将遗体“临床尸解”的单一用途扩大到“临床医学”。

  会议透露,这个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00年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目前已十易其稿。讨论中,不少委员就有无必要在国家没有大法的情况下创制性地立法、如何扩大立法空间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记者陈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