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故迟到 法庭当场撤诉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0年09月07日第二版)   时间:2000年9月7日 浏览数: 打印

  本报讯 8月27日,江西于都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在开庭后迟到两小时到庭的原告华明以撤诉论处,以示警告。这是该院首次对不遵守开庭时间的当事人进行的最严厉的处罚。

  当日,于都县法院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债权纠纷案。上午8时30分准时开庭,法官、被告及律师、证人等均已到庭,可原告债权人华明直至10时40分左右才匆匆闯进审判庭。在法官询问迟到原因时,他支支吾吾讲不清楚。合议庭经研究决定,为维护法律尊严,同时警告当事人及提醒所有群众,对华明进行撤诉处理,并承担600元诉讼费用。这一决定受到了到庭听审人及参审评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支持。据了解,该院将对民事、经济、婚姻等案中不遵守开庭时间或无故不到庭的当事人,进行撤诉或罚金处理。

  (林睿 丁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