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1月23日签署第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这个条例将于12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38条,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撤销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入法制化轨道,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金融风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四章“债务清偿”中特别规定了个人储蓄存款先支付的原则,即“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这对于保护广大储蓄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条例》也规定,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债务。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长期从事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位领导同志上午在谈到《条例》时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早就提出在辖区内“创建全国金融安全区”,在金融工作中审慎处理金融机构的撤并和关闭工作。几年来,撤销和处理了一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债权债务都进行了妥善处理,没有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震荡。每一家金融机构都牵着许多投资人和法人,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过去常用行政指定式的接管,比如几年前撤销的中农信江苏代表处的债权债务就指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接管,而新的条例颁行后,更多地用市场化手段解决这些困境中的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为确保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化解金融风险,中央银行正在借鉴国际金融业通行的办法,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调研,如果成熟后,将有储蓄保险的新险种出台,这会进一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当然,中央银行的这些做法是为了将金融机构的撤并风险降到最低,并不是说把个人的所有债权债务都揽下来,如果债权人参与了这些中小机构的违规违法业务,如高利率集资等,他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的保证。所以个人办理投资业务时,切记不要陷入高利率的圈套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