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发文严禁向西部转移污染
2000年10月30日   时间:2000年10月30日 浏览数: 打印

  针对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向西部转移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及废物的情况,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禁止向西部转移污染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污染西移”的新苗头,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从速遏制向西部转移污染的势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向西部转移污染,将严重影响大开发的顺利实施。《通知》要求,对于国务院明确规定关停的15类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国家经贸委要求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和清理整顿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以及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相关通知目录中明确规定淘汰和禁止投资的生产工艺、设备及产品,即便目前尚不到淘汰期限的,均一律不得在西部地区建设中立项建设。

  对于新、改、扩建项目,《通知》要求环保部门对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的项目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和验收时,环保、经贸部门要把淘汰的工艺设备及废物的处理途径和办法,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西部各省市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重污染行业和产品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明确上收一级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