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卢新宁、任建民报道:关注互联网信息传播安全、重视网上信息管理,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专家学者对于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两个互联网方面的管理规定纷纷表示赞同。
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又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从客观上来看,新闻性网站已经具备了媒体的特性,因此有人把它们称为“第四媒体”。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方汉奇教授认为,报纸、电视和广播都已经处在有序状态下,如果不给网络传播定一个规矩,整个新闻传播事业就会有一个缺口。现在全国有1600多万网民,受众面非常广泛,因此还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缺口。方汉奇教授注意到,“法轮功”的很多煽动性和蛊惑性的宣传信息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因此,规定的出台非常有必要,它使企图通过网络进行违法活动的人没有空子可钻。方汉奇教授说,报纸都要经过登记才能发行,网站刊登新闻同样也要经过批准,这些都是合理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在我国目前网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参与管理,出台两个规定,弥补了法律上的不足。他说,网络环境下涉及内容很多,包括法律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以前从未出现过的新生事物,这方面的研究和管理如果跟不上,就会出现混乱局面。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网络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进程,如最近有关部门正在着手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入了在网络环境下对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以及对于公众传播权、技术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目前,这两个规定则是针对我国的国情,从行政法的角度,从管理的角度,采取了相关措施,加强了对网络的规范管理,会对依法管理网络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网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向传统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研究网络发展的特点,加强网上立法和有关管理是规范网络运行的必要措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张西明认为,两个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网络管理上的决心。他讲到,世界各国都在想方设法研究对于互联网进行有效管理的途径,我国政府也一贯重视对于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的管理。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条文多达三十七八个,这些适应科技发展现状的新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上行为。可以预计,这次两个规定的出台,将会对未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明安香研究员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两个规定出台的意义。他说,互联网在全球特别是我国方兴未艾,它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交流、新闻舆论信息的世界性传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比如,我们任何一个电台、报纸、电视台,只要上网,哪怕是地处偏僻山庄,也能成为理论上的世界性媒体。这为我们这些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遇: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可以向世界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对于我们这个还处在互联网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家而言,要真正保证互联网在全国的健康发展,确定我们在世界上的应有地位,必须综合考虑互联网的特性与我国的国情,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让广大公民以及有关部门认识到,对于互联网,不仅需要具有开放意识,也要具备法律意识,这其实也是世界性的共识。
不少专家学者指出,网络媒体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它的信息可以传遍全球每一个角落,这一点是报纸、电视、广播所不可比的;然而这极大的优越性也使它的信息一旦受侵时会比传统媒体严重得多。他们强调,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面临着规范和管理这一新兴产业的严峻课题。不少国家为最大限度地防止有害信息流入和传播,不仅从技术上采取了相关措施加以管理,也纷纷从宏观上寻找规范发展的途径。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早在1996年就制订了规范和限制网上不良信息传播的相应法律和法规。可以说,关注互联网信息传播安全、重视网上信息管理,已经成为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