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企业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被罚20万元
2001年3月28日    时间:2001年3月28日 浏览数: 打印

  中新社杭州三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阮加文)记者从浙江嘉兴市有关部门获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桐乡市某服装公司因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而受到劳动部门高额罚款这一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桐乡市劳动局作出的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二十余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从二000年三月至六月间,桐乡市某服装公司违法延长工人工作时间达二万零

  一百五十一小时,引起工人的强烈不满。同年九月六日,桐乡市劳动局对其作出了“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二十万零一千五百一十元。该公司不服,于十一月十三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处罚决定。

  桐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乡市劳动局有权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桐乡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维持桐乡市劳动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该服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维持劳动局的处罚决定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