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消息
国务院已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指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该规定第十五条指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该规定称,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该规定第十八条指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规定指出,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