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官员认为国企不适合设立CEO这一职位
2001年12月23日    时间:2001年12月23日 浏览数: 打印

  东方网12月23日消息:CEO(首席执行官)一度曾经是个十分时髦的称谓,但在昨天的“上海企业发展论坛”上,国家经贸委综合司司长马建堂博士亮出自己的观点:目前在中国国企内还不适合设立CEO这一职位。

  马建堂司长介绍说,CEO在美国很流行,兼具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某些职权,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不会有什么太大的弊端。

  而对于当前经理和董事会成员过度重合的国有企业占大多数的中国国企现状来说,CEO这一职位无疑会使权力过分集中,不利于减少董事会对企业内部的干预,也不利于减少经理特权,从根本上说不适合现代企业制度。

  马建堂司长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但当前一些中国国企内的总经理往往就是董事长自己,或者是董事长自己任命的(而不一定非要通过董事会表决)。这种体制的弊端决定了这些企业必然是后患无穷。而一些经董事会正儿八经聘请的总经理却往往与董事长不和,相互“打架”似乎已是一些国企的通病。

  马建堂司长举例说,日前在某知名企业内,经政府部门任命的总经理上任时,一记者问他:如果你的经营决策和董事长的不一致时该怎么办?总经理回答说要尽力说服董事长与其一致。记者追问:如果不能说服怎么办?总经理回答:继续说服董事长与其一致。

  这就显现弊端了,其实当双方意见不统一时,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董事长也可经董事会解聘,而不是双方在内耗。

  关于前一段时间被炒得十分火热的独立董事这一概念,马建堂司长认为,人们对其的认识还有一定的误区,认为独立董事就是参谋,就是顾问。

  其实不是这样,独立董事是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他必须负法律的责任,去年郑百文的独立董事被中小股东起诉判赔10万元就是实例。这也告诫人们,去当独立董事先要掂量一下自己的水平,否则尽管自己不拿薪水,只领车马费,如果出事了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也没什么好喊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