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农民告公安“不作为”胜诉
2001年9月6日    时间:2001年9月6日 浏览数: 打印

  中新四川网9月5日消息引起全国轰动、前后历时两年的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诉讼案,昨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再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审结,阆中市公安局因“不作为”一审败诉。

  据介绍,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遭本镇龙家沟村农民、精神病患者郑国杰手持锄禾刀追打。一小时后李茂润到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报案,但郑国杰却当着值班警员用铁链将李茂润打得遍体鳞伤。在此后三天中,李茂润又继续遭到郑国杰的纠缠和厮闹,李三次到水观派出所请求保护,但却无人理睬。十九日,郑手持锄禾刀来到李家,李茂润连忙用电话向水观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却未派人前来处置。为了逃命,李茂润被迫从二楼跳下,约二十分钟后该派出所民警才赶到现场。李茂润被诊断为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属八级伤残。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李茂润一纸诉状将阆中市公安局告上法庭,以阆中市公安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的渎职行为移送上级行政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三百二十四万元。同年九月十四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裁定对李茂润的起诉不予受理。

  此后,李茂润将上诉状交到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应立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二OOO年三月,阆中市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李茂润状告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案,并公开开庭审理。由于人民警察不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国司法界还是一项空白,去年四月二十一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川高法[二000]一九八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六月向四川省高院作出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在昨日的审理中,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原告胜诉:被告行为违法;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项合计金额一万九千七百五十一点三二元。

  据报道,昨日开庭前李茂润已将索赔额增至三百六十四万元。在法院宣判审判结果后,李茂润泪流满面,表示对判决不服,并称要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