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四川所有国企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2001年12月12日    时间:2001年12月12日 浏览数: 打印

  四川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中心将在2003年底关闭,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

  据悉,从明年起,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对提前与中心解除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在中心期间应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待遇,由企业支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与企业协商可以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其余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和债权债务

  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下岗前企业已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半停产企业的下岗职工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全停产企业按停产前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企业与职工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必须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或未重新就业的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未重新就业的,经审查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各地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