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自英)生命科学特别是生殖技术、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不断冲击着人们的伦理观念。生命科学家比以往都更加需要与社会各界,特别是与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决策者一起,通过共同的努力,回答并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法律和伦理问题。这是在4月17日召开的为期3天以“我国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为中心议题的香山科学会议上,很多与会专家和学者特别指出的。
中国科学院院士朱作言认为,在生命科学不断突破的时代,科学家肩负着比以往任何时代更大的社会责任。科学家的责任具有两层特殊的涵义:一是对科学研究本身的行为负责,即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一旦意识到此类研究会威胁到人类生存,或者会对人类生活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就应当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甚至终止此类研究。二是对科学家的社会行为负责,即科学家应当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将自己已经认识或预见到的科学研究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理性地和负责任地告诉公众。
中国科学院院士许智宏指出,科学家是社会群体中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维护人类尊严,遵守人类的基本道德准则是我们的责任,所以科学家自身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觉醒至关重要。面对生命科学研究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科学家们必须自觉依据理性和符合人类利益的原则作出选择。他还说,任何科学技术的使用都有双重性,科学家在向社会公众宣传技术的价值的同时,有责任说明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而应避免媒体炒作。
在讨论中有专家也表现出极大的困惑,他们认为,人们的伦理观念也在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在改变,比如对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亲等事实的接受,那么人们的伦理观念是否也应该与时俱进?科技发展与伦理观念的平衡点在哪里?与会的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保护个体不受伤害的原则并没有改变,这是伦理学原则的底线。人们的困惑反映出,我们的伦理学研究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对于生命伦理的深入探讨将为我国伦理学自身的发展、变革与完善提供巨大的推动力。
科技日报 2002 04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