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怀揣国家发明专利的女博士,与烟台一家企业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并落户于该企业。一年后,厂方以“技术不成熟”为由突然终止合作
“蜜月”
1996年5月9日,经过山东省烟台市科委牵线搭桥,厦门大学细胞生物学博士管玉霞与烟台只楚集团下属企业烟台第二制药厂签订了一项技术合作协议。管玉霞将一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技术——一种生产庆大霉素的新工艺转让给该厂,厂方向管支付85万元的“技术入门费”。同时,管还可享受到新工艺带来的生产效益的30%提成。
1996年5月,管玉霞和第二制药厂签订了技术合作及招聘等3个相关的合同。合同约定,厂里在一年内为其购买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管玉霞享受副厂级待遇和本厂职工福利。1996年6月,管玉霞将自己的人事关系从厦门转到了只楚集团总公司。
惊变
生产了不到半年时间,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管玉霞说:“由于生产条件所限,设备不能按新工艺的要求配套,降温设施不行,不能按要求调节培养温度,不能按工艺要求培养消毒基。厂里提供的菌种严重衰老、退化,几乎90%以上的罐批被杂菌污染,根本达不到新工艺的要求。”
尽管这样,从1996年6月22日到1997年1月13日,在第二制药厂的庆大霉素生产车间,管玉霞采用新工艺在30吨发酵罐共生产了127个罐批,平均发酵指数比厂里同期采用老工艺生产提高了29%。
为了将新工艺尽快全面推向生产,管玉霞把原来30吨大罐大批量生产转入了中试阶段。但一场突变发生了。
1997年7月14日,厂长刘洪海告诉管玉霞,由于新工艺技术不成熟,造成大量损失,厂里决定停止这项工作,合同到此为止。第二天,就没收了管玉霞的出入证和住房钥匙。
当年10月,管玉霞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烟台第二制药厂支付新工艺入门费85万元、效益所得分成10余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但是,烟台第二制药厂拒绝执行。
官司
官司一打就是3年。为了生存下去,也为了这场官司,管玉霞被迫走上街头,卖起了蛤蜊,并靠亲友、导师接济,一直坚持到今天。
就在管玉霞今年7月18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的一个星期,第二制药厂向烟台芝罘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管玉霞在3年仲裁期间,提供虚假事实和材料,利用舆论工具对原告大肆侮辱、诽谤、恶意中伤,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索赔两元人民币。日前,芝罘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思考
一场简单的技术合同纠纷,却引出许多值得思考的话题。
就管玉霞而言,在合作之前,并没有考虑到企业人员素质、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制约会对成果转化带来种种障碍。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的第二制药厂,只看到了这项技术的好处,却没有看到风险。
最令人深思的是,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应尽快共同确定一个适合第二制药厂实际情况的最佳生产条件和操作规程,形成文字,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附件,共同遵守执行。可是,这么一个重要的约定,后来双方并没有确定。不知这是一种无意的疏忽,还是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
在分析这项技术合作为何中途夭折时,厂办公室主任唐茂峰说,双方都有原因。可惜,“双方各有原因”的认识并未被第二制药厂所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