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商品,投保者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纠纷——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商品,目前的合同条款都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更多地代表着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相对来说是处于被动地位。模棱两可、晦涩难懂的条款,加上保险代理人没有如实相告,很容易产生保险理赔纠纷。
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
魏先生为其女儿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当被保险人病愈出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所患细菌性痢疾,属于除外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法定传染病。魏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在他投保时并未说明,应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黄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他的哥哥曾为他买了“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险种。但黄先生出事后,他哥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却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综合个人意外保障计划”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中的“意外损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然发生任何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事故引致的死亡。医院曾鉴定黄先生死亡事件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直接责任人为主刀医师,因此并不符合保险合同“意外损害”的定义。
对此,黄先生的哥哥认为荒唐:由于医生责任导致的事故,对受害人不是“意外”是什么?但合同就是这么规定的,黄先生也无奈。
保险代理人故意误导
投保人赵先生在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推荐下,为刚出生的女儿投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一年后续保时,方知这险种必须是小孩满一周岁才能投保。发觉受骗上当的赵先生要求退回保费,遭保险公司拒绝,产生纠纷。
同样也是在保险代理人的再三劝说下,吴女士投保了某公司的人寿保险,并给对方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第二天,吴女士觉得赔付条件过于苛刻,电话告知代理人不投保了,代理人表示可以取消保单。但是一个月后,吴女士发现自己银行账户上的2000多元被保险公司划走,而未得到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的任何凭证。
宋先生1985年和1993年曾两次住院做过输尿管结石手术。他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向代理人说明了有关情况,代理人替他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并保证其将来如果得了大病,可以报销90%的费用。投保后第三年,宋先生入院进行结石手术,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由此引发理赔纠纷。在宋先生拿出代理人误导的录音带后,保险公司才不得不赔付。
投诉索赔遍寻无门
北京旅客王先生的遭遇让人哭笑不得。
他在咸阳机场托运行李时被要求购买10元钱的航空行李运输保险。到首都机场取行李时,王先生发现行李破损。10元钱的保险给他带来一线希望。然而,保单上除了保险公司名称外,就是购买金额和“如果行李发生损坏,请在10日内进行索赔”的“注意事项”,而联络电话、通信地址等一概没有。王只好从“114”查起,按照保单上的印章名称,找到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办事处。在王先生几次长途电话的追问下,西安方面的保险公司终于承认保单有效,而且应该赔付,具体赔付手续可在北京办理。王先生又重复了从“114”开始的查询。电话打了一串,保险公司大门走了一家又一家,得到的答复都是“找保单发放单位”。10天的索赔期限很快过去,能提供赔付的保险公司仍未找到。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或咨询投诉部门,公开投诉电话。”然而对于那些只收钱不理赔的保险公司,目前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