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中国将投资七千亿元改善城乡环境
《人民日报》 (2002年01月31日第二版)   时间:2002年1月31日 浏览数: 打印

  本报北京1月30日讯 记者赵永新今天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国务院近日批复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为实现“十五”环保目标,全国环保将投资700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约占全社会固定投资总量的3.6%,比“九五”提高1个百分点。其中政府投资3940亿元,占投资总需求的56%,企业投资3060亿元,占总需求的44%。

  《计划》提出,到2005年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保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

  “十五”期间,要继续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的水污染;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省长、市长、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责任明确。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