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网站)
16年前被学校除名的张女士,昨日与武汉市教委对簿公堂,要求对方为自己恢复教师身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0万元。
现已年近60岁的张永淑称,她原在武汉市37中任语文教师,1982年因调资问题与学校产生摩擦,此后未被安排上课。1984年,学校以她“长期旷工”为由,报经当时的武汉市第一教育局批准,将其除名,并于当年6月底派人口头通知了她。第二天,她到武汉市教育局要求安排工作,但无回音。从此,她四处上访但一直无结果。
今年4月,她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武汉市教委告上法庭。
16年前的行政处罚,今天还能不能因有异议而提起诉讼?这个问题成了诉讼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焦点。
武汉市教委辨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42条也规定: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能超过5年。武汉市教委诉讼代理人据此认为,这起案件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法院驳回张永淑的诉讼请求。
张永淑则当庭辩称,《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她认为,当时学校只是口头向她告知被开除,至于为何被开除,她一概不知,亦未见到一纸文字。直到今年4月26日,她才从武汉市档案局找到当时该市第一教育局将其除名的文件原件。她称,她因无法知道学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耽误了起诉时间,所以这过去的16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庭听取了双方的辩论,表示待合议庭合议后再另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