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俞芳林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午8时未到,赶来旁听的钦州市民就已把法院大门围了个水泄不通。8时30分,俞芳林被押上法庭,审判拉开序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在分别担任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钦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先后34次收受吴耿岳等11个个人和单位所送的钱物共计人民币214.212万元。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俞芳林当庭表示基本是事实,但个别细节有出入,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具体指控其受贿部分有11项犯罪。
在1994年9月至1996年2月间,原陆川县人民银行行长吴耿岳被任命为副县长后,为感谢被告人俞芳林对提拔其为副县长职务的支持和为日后得到俞芳林的关照提拔为正职,先后5次到玉林地委大院俞的家里送给俞芳林人民币共计90万元。
1994年下半年,俞应广西皇龙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盘国荣所求,到玉林地区财政局帮盘贷款2000万元。事后,俞芳林先后两次在其家中收受盘国荣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
1994年下半年至1996年2月间,原博白县委副书记莫华生为了能使自己干了两届副职后转正,先后3次到俞芳林家送去18万元,俞予以接受。
1995年初,原陆川县土地局局长卢达敏被任命为副县长职务后,为感谢俞芳林的支持以及为日后得到俞芳林的更多关照,找人牵线搭桥到俞家送去5万元人民币。
以上4项指控,在大量的证人证言及物证面前,俞芳林当庭承认全部属实,其两位辩护律师也没有提出异议,法庭当场予以确认。
公证人指控,1994年下半年,玉林市个体建筑包工头沈进铜在承包玉林地区交警支队建筑工程时,为尽快结领工程款,帮助原玉林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韦钦芳谋取正处长职务,沈进铜先后两次到玉林地委大院俞芳林住所送去28万元,俞芳林提出用此款为其购买一栋房子。沈按俞的要求购买了一幢售价为32万元的房子并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俞芳林。俞芳林收受此贿赂后,在1996年2月25日自己行将走马上任钦州市委书记前主持会议讨论通过任命韦钦芳为玉林地区行署公安处处长、党委书记。直到1997年间,俞的妻子张萍因害怕检察机关的调查才把房产证退给了沈进铜。
对此控诉,俞芳林辩解道,沈进铜给他的28万元,第一次是沈代韦钦芳付15万元,这15万元他没异议。但第二次给的13万元是沈进铜完全出于报恩而没有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给他的。俞说,早在1977年他下乡蹲点时,就住在沈进铜家,当时沈家处境艰难,连吃饭都成问题。见此情况,俞芳林便特地给沈家批了许多粮食救济。年轻的沈进铜感激不尽。后来,沈进铜当建筑包工头发了财,一直在找机会报答俞芳林才将13万元送给俞芳林过年用。俞的辩护人当庭宣读了沈进铜在检察机关问话时的笔录,证实沈也是这么说的。公诉人也当庭宣读了沈进铜另外的一份笔录,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审判长当庭表示这13万元的认定要等合议庭合议后再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在1995年上半年,原玉林市名山镇党委书记周子裕为得到被告人俞芳林的关照,送给俞芳林宅基地两块(价值81077元),并将两本土地使用证交给俞芳林。
对此,被告人俞芳林辩解道,两本土地证上的户名不是他本人,对两块地的价格、面积他一概不知,而且没有发票,也不能使用和转卖,当时是周子裕主动提出并多次催促他购买这两块地,他说要付钱,但周不要也没给他发票。
公诉机关继续指控,1989年下半年,被告人俞芳林应北流县个体采矿者杨世贤所求,给北流县矿产局的领导打招呼,使杨世贤得以承包“望天垌十二两金矿”开采的承包权。事后,俞先后收受杨世贤及其弟杨世汉所送的足银筷子22根和金戒指一枚,千足金块3块,价值人民币2.6万多元。此项指控被告人俞芳林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法庭予以确认。
公诉人还指控,1997年至1998年间,广西钦州铁路发展总公司总经理何本华为使俞芳林不反对其公司承包施工钦州港勤沟作业区铁路专用线工程,先后到俞芳林宿舍送给俞存折两本,金额为20万元。对这项指控,俞芳林始终否认何送钱给他是要求承建铁路专线,而是何主动送上门联络感情。辩护人也认为公诉人没有举出相关证据证明不送钱给俞芳林就反对将工程承包给何,也没有证明俞接受20万元后同意何承包工程。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俞芳林收受原钦州市财政局局长吴志筹7.5万元贿赂等犯罪事实。
9月27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庭继续对俞芳林案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关判决情况,本报将作跟踪报道。